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日期:96/3/14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
主旨:有關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之審核及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處理原則,請依說明2、3辦理,請查照。
說明:
1.依據96年3月6日研商「農舍承受人資格、無自用農舍查核、共有農地申請農舍等案處理原則」會議決議辦理,兼復桃園縣政府96年3月6日府農管字第0960019434號函、台中縣政府96年1月24日屏府農務字第0950248391號函。
2.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辦理移轉時,承受人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3項文件供地政單位審查。
3.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處理原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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