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02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主 旨: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九三○○二二三二一號 函辦理,並復貴處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三三一五二 九八○○號函。
二、按「『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 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 ,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信託利益全部由 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分別為信託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依來函所 述,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如其繼承人未終止信託 關係前,依上開規定信託利益本應由受益人(即委託人)之繼承人享 有。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 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 徵遺產稅。」為法務部上開函所明釋,另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 十三條規定:「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委 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附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以申請書向登記 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於接獲前項申請書後,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 件,將異動內容、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並 將申請書一併裝入信託專簿。」,本案委託人既已死亡,應由其繼承 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 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另註記內容,同意貴處所擬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