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法律學會籌備會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1051112日 13:00

中原法籌字第10511002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1051020日台內團字第1050439089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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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0002227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信託法第 8、36、45 條等規定參照,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任務因其已死亡而終了,為使信託事 務得以賡續辦理,應選任新受託人

主 旨:有關嘉義縣政府辦理「台一線 27lK+064~273K+395 段道路拓寬工程」, 徵收案內信託財產○○鄉○○○段 246 地號土地,於登記名義人(即受 託人)已死亡時,有關該徵收補償費領取人事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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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02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主 旨: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其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疑義乙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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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7)台內地字第 87852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結果辦理遺產分割繼承 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結果辦理遺產分割 繼承登記疑義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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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484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有關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 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應課 徵土地增值稅但無須課徵契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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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81 號 判決

案由摘要: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按民法物權編對於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分為有償及無償二種情形,惟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為之,無須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固在於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不動產交易,使共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惟多數共有人無償性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涉及共有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或增加負擔,影響不同意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亦無適合之補償方法,是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作為限縮解釋,應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準此,共有土地之設定地 上權,係屬設定負擔之行為,無償之地上權設定,基於同一法理,亦應如 此解釋,如非土地共有人全體同意,部分土地共有人尚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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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79年台上字第171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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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7)台內地字第 877826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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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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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一、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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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

說明:有關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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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日期:96/3/14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

主旨:有關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之審核及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處理原則,請依說明2、3辦理,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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